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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