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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