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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