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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