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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