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一编 总 则 / 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