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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