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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