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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