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八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