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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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