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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