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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