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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