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八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