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