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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