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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