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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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