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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