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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