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六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