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二十章 占 有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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