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二章 自 然 人 /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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