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五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