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五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