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