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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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