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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