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四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