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八章 质 权 /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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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