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八章 质 权 /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