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三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八章 质 权 / 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九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