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九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八章 质 权 /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九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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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