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八章 质 权 /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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