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八章 质 权 / 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