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八章 质 权 /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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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