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八章 质 权 /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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