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八章 质 权 /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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