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八章 质 权 / 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