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八章 质 权 /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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