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八章 质 权 /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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