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八章 质 权 /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