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八章 质 权 / 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