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八章 质 权 / 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