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八章 质 权 /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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