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