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一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四百一十八条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