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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