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一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