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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