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一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