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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