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零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