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零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