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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