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九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