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二编 物 权 /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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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